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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解鋰電池單獨運輸的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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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鋰電池已經很普遍,但是卻存在著運輸比較麻煩,那么我們在單獨運輸鋰電池時要如何操作呢?
        一、基本條件
        根據ICAOTI和IATADGR特殊規定A45的要求,如果單獨交運的鋰電池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可按普通貨物運輸,否則應按危險品進行運輸:
        1、測試條件:
        (1)每個型號的鋰電池,應通過UN38.3要求的測試;
        (2)如果每個包裝件內鋰單體電池超過24個或鋰電池超過12個,包裝件應通過 ICAOTI規定的1.2m跌落試驗;
        2、鋰含量條件:
        (1)對于金屬鋰單體電池或鋰合金單體電池,鋰含量不大于1g;對于鋰離子單體電池,鋰當量含量不大于1.5g;
        同時本標準中的“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單體電池陽極中的鋰質量。“鋰當量含量”適用于鋰離子單體電池,是按以安培每小時(A/h)為單位的單體電池額定電容量乘以0.3計算所得,單位為克(g)。
        (2)對于金屬鋰電池或鋰合金電池,各組成鋰單體電池的合計鋰含量不大于2g;對于鋰離子電池,各組成鋰單體電池的合計鋰當量含量不大于8g;
        3、包裝條件:
        (1)18650鋰電池應彼此隔開防止短路,做好固定防止移動和碰撞,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如果每個包裝件內鋰單體電池超過24個或鋰電池超過12個,則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每個包裝件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采取的特殊措施;
        b、每票貨物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采取的措施;
        c、每個包裝件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而無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并且
    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鋰電池,沒有改變包裝件內鋰電池的位置以至鋰單體電池之間或鋰電池之間互相接觸;
        d、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大于30kg。
        二、文件
        鋰電池作為普通貨物單獨交運時,至少應提交以下文件:
        1、鋰電池通過UN38.3測試的證明;
        2、鋰含量符合鋰含量條件要求的證明;
        3、每個包裝件內鋰單體電池超過24個或鋰電池超過12個時:
        (1)包裝件通過1.2m跌落試驗的證明;
        (2)隨貨文件: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措施;
        4、航空貨運單,貨物品名欄內注明“依據特殊規定A45,屬于非限制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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